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学校定于9月开展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为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15级、16级)在校学生,且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认定依据
1. 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三、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注:如在申请表中勾选了特殊群体类型的需提供相关的证件,未勾选的只需签诚信承诺。
三类困难认定分档标准可参照当前我市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低保边缘户人均月收入标准和人社部门提供的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收入标准:指溧阳、金坛区域学校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800 / 1600 / 1830元以内的,其他城区学校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800 / 1600 / 2020元以内的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的申助对象。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于9月11日之前将《申请表》交至班主任处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2.学校认定。经班主任将收齐的申请表在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结束后,统一交至系部,系部在审核结束后,于9月11日前将所有申请表交至学工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将作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主要依据。
五、其它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2.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1学年,每学年开学重新进行认定。如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特别申请。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也应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附件:《申请表》
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学工处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