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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20-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

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想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职学籍四、五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校和生活基础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学校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照统一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办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认定后的学生,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负责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生部门、财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监督工作。

(二)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系部学生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的认定工作。

(三)以班级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

(三)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四)其它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比较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

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自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班级认定组根据《申请表》进行核实,统筹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向系部上报认定结果。

(三)系部认定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组上报的材料。如有异议,可及时向班级认定组进行反馈,班级认定组应在接到询问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系部认定组和班级认定组认定结果不一致,需由系部认定组书面告知班级认定组。系部认定组负责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定各系部认定组上报的材料,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如有异议,可及时向系部认定组进行反馈,系部认定组应在接到询问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组认定结果不一致,需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系部认定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认定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认定材料归档,认定结果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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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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